政策法规

陕西房企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榆林文昌集团微信公众号2019-09-12 2687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日前,省住建厅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自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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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内容: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及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等经营活动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 适用范围: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披露和使用管理,适用于办法。
☛ 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披露、使用管理等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披露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信用信息组成、认定及采集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信用等级、记分及发布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一级:优秀(≥90分)、二级:良好(≥80且<90分)、三级:一般(≥60且<80分)、四级:差(<60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为开发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70分基础信用分值记分,按三级信用等级核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50分的基础信用分记分,为信用等级差企业:
(一)违反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因开发企业过错,所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等问题或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预售商品房,弄虚作假,存在一房多卖、恶意单方违约行为的;
(三)非法转让房地产,或者存在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的;
(四)损害公众利益与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新申办资质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持股30%及以上的)曾经担任过信用等级差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 或者是近三年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

信用信息使用

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等级优秀的开发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
(二)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对企业开设绿色通道;
(三)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对信用等级良好的开发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
(二)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对信用等级一般的开发企业,将实施相应监督措施;
对信用等级差的开发企业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达到相关规定的信用预警值的开发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开发企业名单,监管时间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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